一、补助对象

所有违反环保、规划、国土、工商、农林、水利、安全等法律法规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退出的石雕企业(即土地使用证书、税务登记、环评手续等不完整的企业)

二、补助标准

无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必须拆除厂房和生产设备,按厂房面积和设备予子以补助;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必须拆除生产设备,按设备予以补助。补助标准如下:

(一)拆除厂房补助:

  1. 水泥框架建筑厂房,补助150元/m2(不高于5万元);

  2. 钢结构厂房,补助100元/m2(不高于3万元)

  3. 3.简易搭建厂房,补助50元/m2(不高于1万元)

(二)拆除生产设备补助:

原则上以企业所拥有的固定式大型生产设备(大切机、大磨机、固定式雕刻机、行车),按每台3000元,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予以补助。

三、补助条件

石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享受补助金:

  1. 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前,应与属地镇政府签订《惠安县石雕企业关闭退出补助协议书》并在签署协议后,除拆除和搬迁工作之外立即停止一切石雕加工作业;逾期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补助资金。

  2. 2.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自行完成“断水、断电,清原料、清设备、清场地”的关闭退出标准,即:(1)无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按要求注销营业执照;拆除厂房以及供电供水、切机、行车等直接用于石雕作业的设施和设备,清除所有石雕生产设备、产品以及原材料;出具用电(水)开户及已办理用电(水)销户手续证明材料,无用电(水)开户手续的自行拆除用电(水)设施并经用电(水)部门现场认定签字证明。(2)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按要求注销营业执照;拆除供电供水、切机、行车等直接用于石雕作业的设施和设备,清除所有石雕生产设备、产品以及原材料;出具用电(水)开户及已办理用电(水)销户手续证明材料,无用电(水)开户手续的自行拆除用电(水)设施并经用电(水)部门验收证明

  3. 3.企业要聘请有相关资质人员负责厂房、设备的拆除工工作,确保安全;在拆除和清退作业中,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次污染

  4. 4.企业已全额兑现企业职工、农民工工资

四、补助金发放流程

石雕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完成补助条件所述要求后,应于2018年5月5日前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;企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,于2018年5月14日完成对企业验收,验收通过后依法予以公示7天后发放补助金;县财政提供资金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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